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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7-08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统筹,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才公寓:

 

(一)单位范围

1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

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

 

(二)个人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临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三、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由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四、租赁原则

1、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且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2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若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签定。人才公寓租期不超过3年。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

3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或累计租赁人才公寓满3年,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五、申请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资料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

()受理。经临港管委会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临港管委会出具房源分配指导意见。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分配指导意见,通知申请人选择入住房源,并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如人才公寓申请房型或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批准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入住。申请人持《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至房产或物业单位签署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5、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6、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管理监督

1、临港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政策评估,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2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属区域《人才公寓日常管理细则》,做好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地区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须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如出现上述情况,租赁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

4、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公寓的租赁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6、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八、其他

本办法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沪临地管委(2016)3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