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08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事项代码:034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负责受理。
(二) 审批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新办、续签换证、信息变更、挂失和补办、注销。
(三) 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需要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自然人及聘用该当事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新办
1.业务情形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续签换证
1.业务情形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2.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3.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信息变更
1.业务情形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无法证明相应信息的。
(四)挂失和补办
1.业务情形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2.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补办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并出具单位公函。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或凭证的。
(五)注销
1.业务情形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该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2.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公安部门确定。
3.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公安部门确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审批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XXX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请示
2、《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核结果;10个工作日制卡中心制卡。
九、审批证件
公安部门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
有效期:1至5年和10年。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