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港湾

选择栏目

外籍、台港澳居民参保登记

发表时间:2020-07-17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建或转入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已办理招(录)用手续。

办理材料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1、录用材料: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台港澳居民已办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无需提供)。 


2、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B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四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以及本人护照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
(2)台港澳居民需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尚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携带通行证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申办表格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外籍、台港澳居民专用)》(申字0-3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