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17浏览次数: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3、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或证件有效期期满而不再续签。
解聘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台港澳居民已办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无需提供),或有效期满证件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不收费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