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17浏览次数:
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服务指南
申办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58号)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17〕43号)
4、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5、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409号)
6、《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
7、《关于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国内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415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积分对应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后积分确认
持证人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证》进行签注。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持证人于有效签注3个工作日后至网上进行积分确认操作。持证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积分确认: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
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
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根据系统提示,确定网上或者现场递交申请表的方式。
3、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点对通过网上递交的申请表进行受理,如申请表退回,单位需重新审核后至受理点递交书面材料;
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网上填写并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点。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
4、如材料齐全,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5、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
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7、持证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打印积分通知书。
单位和申请人须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持证人超过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单位变更
注:以下手续需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通过)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后使用身份证原件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
注:以下手续需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增加同住人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5、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6、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居住证积分系统单位、个人网上帐户密码重置须知
一、单位网上账户密码遗失
1、 单位密码重置由人事专员持单位介绍信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点申请。
2、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2)《密码重置办理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3)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网上账户密码遗失
1、个人密码重置可由本人至就近的任意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点申请。
2、基本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密码重置办理申请》;
(3)人事专员代办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021-6828969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楠木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