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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

发表时间:2020-07-17浏览次数: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切实提高本市青年创业能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将进一步扩展见习岗位范围,实施青年创业见习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的规定,青年创业见习作为青年职业见习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运作办法、补贴制度、评估管理等参照青年职业见习操作,根据创业工作的特殊性,现就做好本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 创业见习的对象、条件和期限

(一)凡有创业意愿,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二)上述对象申请参加创业见习前,须经过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

(三)根据创业见习岗位要求,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 创业者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和岗位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创业者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为部门主管助理、见习经理、见习店长等能培养综合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每个见习岗位一次性容纳见习学员最多不超过2人。

2、 创业者见习基地应为每个见习岗位配备一名指定的带教老师,有条件的创业者见习基地应为每个见习学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选择具有较强责任感、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申请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企业简介等材料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者见习基地申请表》,申报可提供的创业见习岗位(非职业见习岗位),并签收《创业者见习基地须知》。

2、 区县开业指导副部门应对申请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的单位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 申请单位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与其签订《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议书》,正式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审核通过的创业者见习基地情况报市开业服务中心备案。

4、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等渠道统一发布创业者见习基地及岗位信息。

(三)现有职业见习基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创业见习岗位,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开展创业见习工作。

三、创业见习的申请程序

(一)本市青年可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创业理论知识培训成绩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创业理论知识培训成绩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二)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应结合意向创业项目以及提升创业能力的实际需求,按要求填写《创业见习申请表》,提出意向创业见习岗位。

(三)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创业见习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推荐创业者见习基地,协调创业者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创业见习。

对创业者见习基地暂时无法提供符合申请人要求的见习岗位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积极协调其它区县,推荐申请人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参加创业见习,并为其落实见习岗位。

(四)参加创业见习前,见习人员须与创业者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

四、创业见习的组织管理

(一)见习学员应在见习结束前两周内,向创业这见习基地递交《创业见习小结》,见习基地对其见习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见习学员将《创业见习小结》、见习基地评估意见报送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领取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创业见习人员见习证明》。

(二)见习学员中止见习的,应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照青年职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并为见习学员提供配套的创业咨询指导服务。

五、创业见习的补贴

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带教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的标准、申领办法及经费支出渠道等,按照现有青年职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操作。

六、创业者见习基地的评估和撤销

(一)创业者见习基地的评估,纳入现有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评估范围,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业见习环境、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见习基地带教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效果,见习学员评价等。

(二)对创业者见习基地无法继续开展创业见习工作的,由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初审,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予以撤销。撤销条件参照青年职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将撤销的创业者见习基地名单,《创业者见习基地撤销申请》等材料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七、其他

(一)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积极落实好创业见习的各项工作,确保创业见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组织人员深入社区、校区了解排摸社区意向创业青年以及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意向创业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创业见习政策,发布创业见习岗位,为意向创业青年大学生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

(三)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加强对创业见习学员的跟踪指导服务,做好参加创业见习学员的信息维护工作。对见习结束后的学员,要及时跟踪其成功创业的情况,并积极为其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和咨询指导服务。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

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OO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