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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市民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0-07-18浏览次数: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市民创业环境,进一步加大鼓励市民创业力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09〕1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新区市民创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毕业 5 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在本区依法注册登记成功创办微型小型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含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组织。

二、 项目类型

创业组织必须从事现代服务业、 电子信息产业、 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社区公共服务业、农业等项目。

三、 扶持政策

(一)开办手续费补贴:2015  1  1 日起,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 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 2000 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每 1 人创业带动 6 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劳动者,下同) ,享受同等补贴。

由毕业 5 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 5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

 35 周岁以下本区户籍青年返乡从事涉农领域创业, 正常经营并带动本市户籍 6 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 30000 元的补贴。

(二) 创业贷款担保:对确有资金困难的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担保,20 万以下的贷款免担保,每笔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 创业贷款贴息: 对申请上海市开业贷款和新区市民创业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代偿后还清本息的创业组织,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 元的贷款利息补贴, 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四)创业房租补贴:2015  1  1 日起,由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 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 开展合法经营,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500 元的房租补贴, 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由毕业 5 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稳定就业情况, 给予每天每平方 2.5元的房租补贴, 享受补贴的面积人均最高 10 平方米, 总计补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五)社会保险补贴:2015  1  1 日起,由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除外) ,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在初创期内给予以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单个组织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每个从业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六) 服务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 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器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服务新增一家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给予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区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 3000 元补贴、市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 4000 元补贴、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 5000 元补贴。

(七) 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 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创业带头组织评选,对经评选获得浦东新区市民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 5000 元补贴, 对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 10000 元补贴。

(八) 创业培训补贴。 本区户籍的意向创业者参加创业辅导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后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结业后6 个月内成功创业的再给予 50%的培训费补贴;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 6 个月及以上的, 培训机构可按实际创业人数享受每人 3000 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创业组织注册地在本区的创业者参加创业提升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 50%培训费补贴。

四、 补贴期限

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所需费用从新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 进一步发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资源, 构筑一个集聚公共服务、 社会服务、专业服务等功能的创业服务平台,完善新区创业服务机制,有效鼓励和引导创业培训机构、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开业指导专家分团、贷款评估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优惠的创业服务,形成促进创业工作的整体合力。

六、 其他

(一) 原到期关闭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 在 2015 年成功转制且符合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市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浦人社〔2012〕3 号)补贴条件的,可按原标准享受一次性 10000 元的转制补贴。

(二)市、区同类政策按先市后区的原则,累计不得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与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和涉农企业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