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8-21浏览次数:
为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集聚人才,打造创新活力迸发的海内外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和《关于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国内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415号),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实施范围
新片区管委会经济管理范围386平方公里为居住证积分专项加分政策实施范围。具体为: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小洋山岛区域。
二、适用对象
在新片区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申请积分时可享受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3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为20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专项加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在新片区工作期间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6个月(不含补缴)。
三、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登录“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http://shlghr.com/),下载并填写《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专项加分申请推荐函》(以下简称“推荐函”)等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报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二)管委会审核。新片区管委会对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专项加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专项加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新片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
(三)办理加分。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至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领取推荐函。用人单位持推荐函按本市现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相关规定办理积分申请。
四、申请材料
1、推荐函(单位盖章);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三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7、居住地证明。
五、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专项加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新片区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