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1-30浏览次数:
沪人社规〔2020〕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5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七)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九)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2项所称“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十一)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称“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十三)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6项所称“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十五)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3.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特色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确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其中,中央在沪及市属等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关于办理流程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六、关于家属随调随迁
七、关于信用监管机制
八、关于户口注销
九、其他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