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11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补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补助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185号),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三条(投资领域)
投资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1.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3.重大科技进步项目;
4.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投资原则)
管委会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投资补助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重复申请。
第五条(投资额度)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安排。投资补助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金申报)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发改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应当附具的文件或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
(3)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附具文件或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申请审核)
发改处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临港新片区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
3.提交的相关文件或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4.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审核过程中征求财政处等相关部门意见,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审。
第八条(资金安排)
发改处将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作出批复,并将投资补助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过下达或调整年度计划的方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第九条(资金核拨)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申请资金拨付,具体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进行。
第十条(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发改处、财政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变更调整)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发改处报告情况和调整建议。发改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投资补助项目完工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办公室(审计室)提出审计申请,由办公室(审计室)组织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报财政处、发改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稽察)
审计部门加强对投资补助项目的稽察,并按照有关规定就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财政处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责任)
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2.违反程序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4.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项目(法人)单位不良信息将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委托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等处理。中介机构不良信息将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其它)
1.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投资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