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创新 · 智慧生态 · 产城融合 · 宜业宜居
第一条 负责各类文件起草、审编、印发工作。负责各级机关和相关单位来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 负责机要密码通信保障工作,承担机要密码管理工作;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保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负责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电子政务内网及外网的建设和管理、电子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归口指导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负责文书档案及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和查阅利用服务。
第五条 负责管委会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各种会议和其他重大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及会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负责收集、整理、编发各类政务信息和报告,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七条 负责管委会综合性文稿和重要讲话稿等的起草、审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对外宣传和舆情管理工作。负责临港新片区新闻宣传组织工作,做好媒体安排和接待;负责新媒体平台的运行和安全维护;负责舆情监控、报告及协调处理,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工作;负责临港新片区形象宣传工作。
第九条 负责督促检查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上级督查部门下达的督查任务。
第十条 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外事接待和对外友好交流工作;做好涉外安全事务。
第十二条 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牵头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政府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班子领导的活动安排和联络工作,上级调研方案拟定,协助领导协调处理工作事务;负责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审计工作,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机关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和食堂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组织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条 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和党组织设置方式、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建议。指导各直属单位基层党建以及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党内表彰与激励关怀等工作。负责党费管理、党员信息库建设。
第三条 负责“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探索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干部调整、配备等建议。负责干部的考察工作和办理职务任免、兼职审批、出国(境)等审批手续。负责统筹协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条 负责公务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工作。承办援外干部选派、干部调配、交流、安置及挂职事宜。负责干部信息、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负责拟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和区域人才协调发展。组织实施有关人才工程及人才工作计划。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和人才服务工作。
第八条 负责提出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设置等建议。负责机关内设机构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核定,协调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参公单位)的设立和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参公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第九条 负责贯彻落实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
第十条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类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做好商会、侨务、民族、宗教、对台事务和党派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政策和有关制度。负责老干部各类通报会、报告会、读书班和“三看”活动等工作,负责指导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负责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与跟踪分析,衔接、平衡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牵头组织管委会重大课题、重大方案研究工作;负责管委会上报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专业性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二条 负责综合经济分析。研究提出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下达区域内开发主体、相关镇的年度任务;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加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牵头组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及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工作;研究区域改革问题,提出年度改革工作重点,按全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条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提出区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下达、跟踪推进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 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配合财政部门完成资金拨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组织研究和协调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负责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审核。
第五条 负责重大项目统筹推进。落实管委会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工作总体部署,编制并统筹推进产业科技、市政交通、生态环境、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负责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研究提出区域产业发展总体战略;贯彻执行本市推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统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
第七条 负责社会领域综合协调。根据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区域社会发展战略;负责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平衡与衔接;组织编制区域人口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八条 负责统计管理。做好新片区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情况的统计单列工作。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相关区建立覆盖新片区规划范围的统计指标体系,定期提供统计信息和分析报告。配合落实由市相关部门、相关区负责实施的国家、市以及所在行政区的统计、普查及调查任务。负责临港新片区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定期整理、编制、核定、公布本区域重要统计资料和数据,全面准确反映区域经济社会状况。
第九条 负责牵头研究智慧城市总体方案并统筹推进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对标最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和国内外自贸(园)区、自贸港发展趋势,负责统筹开展新片区制度创新和政策研究,提出新片区制度创新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分工,及时研判新片区运行形势,了解动态、预测前景、分析问题,及时提出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起草涉及制度创新的文稿。
第二条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推进产业,金融、贸易、航运、商文体旅教医等现代服务业,人才、数据、税收、城市建设等各领域专项政策制度创新工作,协调解决制度创新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条 负责联络协调各类研究力量开展新片区制度创新重大问题研究,统筹指导各部门做好制度创新研究工作。
第四条 总结提炼新片区制度创新、功能拓展等实践成果,组织或参与评估新片区发展情况、政策实施情况和改革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
第五条 负责组织或参与涉及新片区的立法工作。
第六条 借鉴国内外自贸(园)区、自贸港风险防范创新举措,牵头新片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点领域和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风险防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牵头组建、运营、维护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平台组织推进“一网通办”、“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统筹推进新片区营商环境建设,评估新片区营商环境总体建设水平,组织协调各部门落地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统筹、协调市、区两级经济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牵头落实各项“放管服”工作任务,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流程再造、优化工作。
第十条 完成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科技、工业、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促进、军民融合、海洋经济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举措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负责拟订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以及实施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推进。
第三条 负责统筹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维修和绿色再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
第四条 负责区域内产业项目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协调各开发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负责指导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外资招商及服务;对接中央在沪企业。
第六条 负责监测分析汇总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运行工作;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前沿产业分行业的协调推进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推进及相关考核工作;承担产业投资项目的准入评审、项目用地评审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八条 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打造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产业园区节能减排和循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组织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负责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创新。
第十条 负责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进技术进步、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负责推进科技创新园区和相关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促进企业、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和相关产业联盟建设,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推进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
第十三条 负责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的政策制定发布、组织申报、评审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动重要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创新和应用。
第十五条 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布局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组织相关部门、通信运营商等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开展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金融、外商投资、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宏观政策等;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方案、举措等,提出改善环境、加强政府服务、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二条 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金融、外商投资、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以及实施计划、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负责吸引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功能性平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投资性公司及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科技、数据征信等专业服务业机构的集聚和发展。
第四条 负责金融、外商投资、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现行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或采用备案登记制设立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管理、政策咨询、协调服务等事项。负责技术进出口、服务外包等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推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研究推动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逐步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加强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动,探索研究境外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经验。推动科创金融发展,加大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等的支持力度,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重大产业项目、初创型企业等工作。推动金融与跨境业务、离岸业务、科技创新、航空航运、供应链、社会消费等相结合的各项试点创新落地和发展。
第六条 牵头推动新型国际贸易产业发展。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支撑体系。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发展,推动跨境电商模式创新,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设立国际配送平台。推动服务贸易新兴领域创新,加快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创新金融服务和贸易结算方式,推动设立相应的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 负责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经济发展等工作。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等事项。
第八条 负责企业服务工作。推动拟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上市提供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协调已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负责金融、外商投资、国内外贸易领域形势监测分析及风险防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推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测分析、信息汇总工作,协调开展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外商投资、国内外贸易领域信息汇总、运行情况统计和监测。
第十条 牵头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做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牵头做好进口博览会、工业博览会、上交会等大型活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参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商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区域内商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负责拟定区域内商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业、文化、体育、旅游的融合发展。
第三条 负责完善和提升社区商业配置,不断优化宜居环境,推动菜市场等社区商业运营的新模式、新范例。
第四条 负责完善和提升地区商业配置,服务商业项目落地及运营,发挥新片区创新优势,鼓励并推动新零售、新业态的布局。不断浓厚区域商业氛围、优化商业环境。
第五条 负责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加强文化、旅游产业的项目引进,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加强文旅资源的推广。加强政策引导,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
第六条 负责拟定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区域内重大文旅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负责编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八条 负责对接艺术品展览、交易市场资源,发挥新片区优势,推动建立艺术品交易、展示平台。
第九条 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公共资源和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智慧化运营、信息化管理,推动智能化景点及景区建设和服务。
第十条 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勘察、初审或审批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消费市场和旅游市场,依法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协助做好相关执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落实文化和旅游安全责任及管理制度。处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投诉事宜。
第十二条 负责推动区域内体育产业发展,引入优质市场资源,推动行业协会、俱乐部等体育产业项目的落地。
第十三条 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中长期规划,指导、组织、实施、保障相关赛事活动。推动赛事活动和体育产业项目的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负责区域内重点体育资源的排摸和梳理,推动体育设施的共享及推广。
第十五条 负责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体育市场。
第十六条 负责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的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推动创新发展,加强商业、文化、体育、旅游各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与金融、科技产业的相结合的新型业态。
第十八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管委会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管委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落实执行。
负责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各部门(单位) 的年度预算,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等具体工作。第三条 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负责管理新片区经济管辖区域内税收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负责财政体制结算、税收户管管理等财政扶持相关工作。
负责财政扶持政策资金保障。第七条 负责区域内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拨付与管理。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基础性财务事务。第九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财政、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以及新片区管委会有关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特殊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并实施管理。
第二条 负责推进落实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航空等领域各项政策制度创新;负责投资促进、功能推进、招商引资等工作,推进落实重点功能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 负责培育特殊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推动特殊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培育总部经济,提升产业能级。
第四条 负责做好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咨询工作,制定特殊综保区的产业扶持政策;负责区内企业政策扶持资格认定和核算工作;推进新片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特殊综合保税区外)能够享受区内政策扶持的工作。
第五条 协调配合口岸、海关、边检、海事、公安、港政、航政、金融、税务、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工作,为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协调配合管委会相关职能处室,做好土地、规划、建设、财政、人才服务、应急管理、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研究起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自然资源、地名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配合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单元规划、详细规划及政府其他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辖区内街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审核各类规划。
第四条 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区级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名、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审批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及规划、土地、档案竣工验收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第六条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市级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第七条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第八条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做好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做好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做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九条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做好各类土地的开垦、整理、复垦(减量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第十一条 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依据国家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有关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依法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管理、闲置土地处置和土地收回、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辖区内乡镇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农民建房、设施农用地备案等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以及乡镇土地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南汇新城镇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违法用地调查统计、土地变更等土地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交通和住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建设、交通和住房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第二条 参与确定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三条 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工程报建、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负责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或备案)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组织拟订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布局,构建综合交通体系;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内河航道和运输、水上加油设施等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联系协调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拟订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开展交通运行保障研究,分析评估交通需求和运行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路网优化和交通组织改善方案,提升通行保障能力;优化非机动车、人行等慢行交通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第七条 负责地方海事工作;负责对交通运政、路政、港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并协调实施。
第九条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和房屋租赁工作;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协调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
第十条 负责公用事业的统筹协调;指导、协调燃气、电力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 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承担民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市容环卫、绿化林业及农业的实际需要,组织拟定有关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行业改革发展及重大事项的课题调查和政策研究,行业规划和行业现状数据的整合、归集工作。
第二条 负责行业审批。负责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市容环卫、绿化林业、渣土等行业审批事项(含验收)的审批、行政协助等工作。
第三条 负责生态环境的保护。协调推进地表水生态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达标和海洋生态环境工作;负责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配合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监管体系。
第四条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督察。开展相关生态环境重点任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察,跟踪督促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和落实,跟踪督促上级领导对督察工作的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和上海市环保督察及相关专项督察,做好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的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调查工作;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负责市容和城市景观的协调推进。负责城市四级公园体系建设(含步道、河道);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公共厕所、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环卫设施的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车辆清洗场站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市容环境质量检查监督考评;负责对城市景观灯光、城市雕塑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对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场所系统的日常运营开展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非生活垃圾和渣土处置与管理;负责对环卫作业企业、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单位的指导和监管;负责环卫经营性服务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负责绿化林业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绿地、林地及公共绿地建设及管理,负责林业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森林资源的行业管理和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义务植树活动、群众绿化工作;负责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植物检疫、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负责绿地、林地、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八条 负责水资源保护和供排水管理。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和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开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负责供水、排水行业管理,开展对区管供排水企业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和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落实。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
第九条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以及防汛防台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落实,承担水利工程的稽查工作。负责南汇新城镇防汛防台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负责农业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承担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计划的管理,负责实施基本农田的生态维护与专项资金管理及政策兑现的监管工作。负责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会展的组织实施,农业旅游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管理的推进落实及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负责农业合作社管理与业务指导以及农民增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标准制定与协调推进。
第十二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火灾防治、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各责任单位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第三条 负责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第四条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有关预案演练。负责统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负责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救援物资调度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防台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责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九条 负责城市运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担管委会总值班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对于政法工作研究提出的全局性部署,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条 牵头做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打造开放型法治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负责社会面稳控工作。做好影响社会面稳定的重大矛盾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化解工作,做好特殊人群的属地管控工作。牵头属地派出所开展社会面治安防范宣传工作。
第四条 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组织联络专项演练及预案培训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置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第五条 负责开展属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
第六条 负责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推进现代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辖区单位、居村委的平安创建活动。负责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做好平安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及管理。
第七条 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牵头协调人口调控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第八条 负责牵头做好反恐专项工作,配合做好人民防线(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工作。牵头做好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第九条 负责开展禁毒工作。做好禁毒宣传、禁种铲毒、督导检查等工作,指导社区抓好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掌握各类涉邪教问题,分析研判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情况。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反邪教的宣传揭批工作和涉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及接茬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 牵头开展辖区文化市场及“扫黄打非”重点部位的巡察工作;配合铁路公安分局做好相关安全防范、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面上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交的信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第十三条 负责开展信访情况调查研究,做好预测、预防、排查,及时化解缓解重大、疑难的群体上访。
第十四条 负责做好信访事项转交办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对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市、区督察组督查信访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教育、卫生、文体、养老、基层政权等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执行相关条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维护,做好除学校、医院以外的社会民生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负责协同推进辖区内南汇新城镇以外各镇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规划编制。负责做好相关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负责联系对接区域高校。负责南汇新城镇教育相关事务,支持基础教育学校发展,推进社区(老年)学校建设,开展青少年保护工作,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牵头托育服务机构综合监管。
第五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公共卫生、爱国卫生运动、健康城区建设、国家卫生镇创建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落实南汇新城镇食品安全相关协调、督促、宣传工作。负责南汇新城镇无偿献血、公共场所控烟、非法行医综合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老龄工作,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群众体育工作。负责管理、维护、新建群众性体育设施,指导、支持和发展群众体育。
第九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镇管社区”工作,优化基本管理单元资源配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日常运行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第十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劳动保障工作。做好地区劳动力资源统筹开发利用,开展劳动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做好劳动力社会化保障。 负责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做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关爱特殊家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残疾人关爱服务和日常管理,推进残疾人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科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开展科技节(周)、科普日、青少年科普活动等。
第十四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红十字工作。做好赈灾帮困、应急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宣传和组织工作。指导红十字会服务总站和居村委红十字服务站建设和活动开展。
第十五条 负责南汇新城镇双拥优抚、慈善救助工作。落实安置政策,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就业指导。负责做好慈善、救助、综合帮扶、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三无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开展南汇新城镇婚姻和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三)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承担各类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实施窗口的规范化建设,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能:
1.负责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3.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4.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5.负责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网络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广告监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7.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8.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10.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12.负责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1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14.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15.承担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以及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6.负责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7.负责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工作。
18.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与市、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形成实时动态监管机制,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六)完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科
(二)注册许可科
(三)监管执法科
(四)法制公平科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汤 鹏 局长
潘轶军 副局长
张 义 副局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B3栋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咨询电话:021-68286608
负责人: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