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审批及管理工作,确保临港地区建筑垃圾排放规范有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及相关文件,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及事项
根据《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函》(浦环〔2019〕20号),临港管委会现有受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事项。
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房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工程垃圾、拆房垃圾和装修垃圾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管理,各镇政府按相关要求进行属地管理,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建筑垃圾仅包括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二、涉及范围
临港地区南汇新城、泥城、书院、万祥四镇。
三、职责分工
(一)审批管理职责
临港管委会审批管理职责分工:
1、临港管委会行政审批办负责“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申报”事项审批管理工作,即全面负责临港地区出土审批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出土排放(含零排放)的受理勘察及审批、处置证核发、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信息录入。
2、临港管委会建设环保办负责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消纳点(回填点)备案管理工作,即全面负责临港地区填土备案工作。具体包括:消纳点(回填点)信息录入、勘察和系统备案工作。
(二)日常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南汇新城、泥城、书院、万祥四镇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建筑垃圾排放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
1、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和管理
一是贯彻执行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拟定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结合镇所辖区域工程渣土产生量及就地回填或利用需求,通过规划和选址设置必要的临时堆放场所,满足区域渣土动态平衡。指导企业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临港管委会建设环保办备案。
三是从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受纳卸点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制度,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经营。受纳卸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营管理台帐,并定期报镇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
四是工程渣土如从临港地区外进入临港消纳,应加强地区间管理对接。受纳卸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受纳工程渣土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建立记录台帐。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从严加强工地管理,确保源头规范
一是健全源头申报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责任,镇政府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履行申报责任。需要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企业及工地,应向临港管委会行政审办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报许可手续。
二是加强工地“出土源头”管理。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须实施各类建筑垃圾源头分类运输,杜绝混装混运。工地施工单位须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监督规范装运。车辆出入口配置好车辆冲洗装置和地磅,车辆驶出工地出入口前做好车厢密闭,以及车辆冲洗工作,确保渣土车车容车貌整洁。
三是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应的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对施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违反规定的施工工地,无权申报市文明施工工地。
3、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镇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强化建筑垃圾流量流向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管控,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开展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超高超限超载、偷倒建筑垃圾或毛垃圾等突出问题的日常监管、整治和执法工作。
三是定期开展集中执法整治。加大对重点点位、经常运输路线监管巡查。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切实做好建筑垃圾社会舆情预防工作。
4、加强实施智能化监管
一是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形成“技防为主、人防补漏”的监管模式。
二是制定智能化监管实施方案,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城运中心“大数据”、网格化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作用,提升智能化水平,为管理、执法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提供信息服务。
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法律知识的日常宣传,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创建。加强对源头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的宣传,营造全员参与氛围。
四、工作联动
1、建立联动工作平台。临港管委会审批(备案)部门应及时将建筑垃圾审批(备案)事项的审批(备案)结果书面告知属地镇政府,属地镇政府及时对接后续日常监管工作。
2、各镇政府公安、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涉及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和执法工作。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临港四镇建立属地内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日常管理台帐,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台帐。行政审批办和建设环保办分别就所负责审批(备案)事项与各镇政府加强日常联系指导。
五、其他
原《上海市临港地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审批及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临地管委建〔2018〕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废止。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