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938号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行使事权领域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在集中行使事权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经研究,制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行使事权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11月17日印发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行使事权领域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电子印章在集中行使事权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结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及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以集中行使事权领域的各类印章为主。
第三条(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文件加密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各部门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职责分工)
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负责集中行使事权领域的印章管理,协调各部门做好电子印章信息归集,推动电子印章的应用;大数据中心负责电子印章的建模、制作与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对接。
各部门负责确定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优化电子印章相应事项的用印流程,加快线下业务向线上无纸化的转变。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
第五条(申请材料)
各部门新增电子印章以及需要在授权平台或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需填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申请表盖章区盖印模章。
各部门变更、注销电子印章时,需填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权限(变更、注销)申请单》,详见(附件2),并写明原因。
第六条(材料审核)
大数据中心在制作、变更、注销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具体原因。
第七条(电子印章的制作)
大数据中心在制作电子印章时负责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遵循国家和本市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八条(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到期前需及时与大数据中心联系进行更新延期。
第九条(制作信息保存)
电子印章制作过程中涉及的申请表单、印模信息由大数据中心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电子印章管理系统)
临港新片区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与市电子印章平台互信互认,大数据中心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使用程序)
电子印章的使用均应符合相关事权决策流程,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人员在申请、管理、签署电子印章过程中,需遵守系统运行规范,熟悉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符合各自岗位的操作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归档)
各部门在办公室指导下,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使用权限)
系统中电子印章权限设定到人,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变更)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按照《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权限(变更、注销)申请单》,详见(附件2),如实填写情况说明,大数据中心对原有电子印章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注销)
因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使用部门应及时联系大数据中心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审计)
大数据中心负责在电子印章系统制作、变更、注销以及使用中提供独立的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要求)
各部门应对电子印章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要求)
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在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中的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系统安全要求)
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CA电子印章相关规定建立,大数据中心负责完善信息安全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对于在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出现问题并造成较大或较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部门参照《临港新片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实施审慎处罚。在创新探索中依照本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决策实施,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不做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申请表》
2.《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权限(变更、
注销)申请单》
附件1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申请表
基本信息: |
电子印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电子印章平台/系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信息: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申请单位在电子印章盖章区盖公章,印章务必清晰且正中,便于制章单位用于制作。 电子印章盖章区
申请部门盖章/签字: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
上海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
附件2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电子印章权限
(变更、注销)申请单
编号:
申请 部门 |
| 申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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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电子印章 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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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子 印章权限 | £电子印章变更 £电子印章注销 |
变更/注销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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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 变更名称 (变更填写,注销无需填写本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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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部门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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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