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办〔2021〕9号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制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印发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管委会各部门(以下称决策承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办公室(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管委会各部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发改处、财政处、规资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申报决策事项;办公室(审计室)对申报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决策事项目录,经管委会集体决策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六条 (决策草案拟订)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七条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 (召开听证会)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民意调查)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一条 (专项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的一般要求)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的一般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的开展)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完善)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决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一般要求)
决策草案提交集体决策讨论前,应当由办公室(审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审计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管委会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 (参与合法性审查)
办公室(审计室)应当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组织其参与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
办公室(审计室)应当及时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审核)
决策草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发改处、财政处、规资处等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讨论)
决策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管委会集体讨论,做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四条 (决策公布和解读)
管委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对重大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部门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移交档案室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部门)
管委会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管委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发生时,决策执行部门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按照本办法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