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781号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临港新片区停车设施的源头管控,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指导协调土地出让、交通评价、方案审核、竣工验收、经营备案等环节有关配建车位的技术工作,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的相关要求,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管委会组织制定了《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
(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 28日印发 |
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
配建指标(试行)
一、区域划分
新片区中央活动区按二类区域实施配建标准,产城融合区按三类区域实施配建标准。相关区域范围详见表1和图1表述。
表1 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划分标准
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四至边界 |
二类区域 | 临港新片区 中央活动区 | 见说明和图1 |
三类区域 |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除中央活动区) | 规划386km2范围 |
说明:中央活动区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规划草案公示明确的范围,西至环湖西二路—环湖北二路—东海大道、北至规划L15路—规划S10路—规划L13路、东至城市开发边界、南至城市开发边界—赤风港—环湖南一路—南港大道—环湖南二路。图1所示:
![线形标注 2: 二类区域]()

图1 临港新片区中央活动区四至边界范围示意图
二、配建指标
(一)游览场所
绿地、休憩广场、城市公园、游乐场、旅游景区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类别 | 单位 | 二类区域 | 三类区域 |
游览场所 | 车位/每100 m2占地面积 | 0.15 |
(二)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研发用房、生产厂房、物流仓储等,研发用房宜按办公停车位指标执行,生产厂房和物流仓储的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同时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合理调增配建停车位指标。
表3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类别 | 单位 | 二类区域 | 三类区域 |
研发用房 | 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 0.8 | 1.0 |
生产厂房、物流仓储 | 车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 0.2 | 0.3 |
(三)教育设施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宜配置地下停车库,并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置机动车泊位;宜设置地下接送中心,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区,临时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条件设置大型客车和装卸车辆停车场地。
(四)自持租赁房(含先租后售公租房)
自持租赁房原则上可参照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停车位指标,应综合考虑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户型比例、户均面积、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及公交枢纽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建停车位的具体指标,并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自持租赁房停车位指标
户型 | 配建指标 |
二类区域 | 三类区域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50m2 | 0.4 | 0.5 |
5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75m2 | 0.6 | 0.8 |
75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 | 0.9 | 1.0 |
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 | 1.1 | 1.2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 | 1.4 | 1.6 |
超过面积按1.0车位/100 m2折算车位 |
(五)停车资源区域共享
提倡配建停车资源区域共享,宜提供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对社会开放服务。
三、关于充电设施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km2)范围内建筑工程配置充电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 新建住宅所有配建停车位均应满足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条件(包括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管线、桥架和电缆、电表箱安装位置等),充电设施的供电配套容量应按照总停车位数的10%负荷容量进行配建,按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
(二) 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库)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15%,具有快充充电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安装充电设施泊位数量的30%。
四、其它
(一)本《指标》适用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的所有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二)土地出让征询、方案审核等阶段要加强对控规的复核,严格落实好本《指标》的相关要求。《指标》中未提及的,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和其它现有规范及要求执行。
(三)本《指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