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718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临港新片区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各方管理责权,保障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投运,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新片区实际,管委会组织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临港新片区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各方管理责权,保障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投运,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标志标线、雨水管道、雨水泵站、绿化、路灯及控制箱设施、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管委会安排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由管委会政府财力资金建设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按规定应由市和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道路基础设施除外。
第四条(职责分工)
管委会建设交通处是新片区道路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按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具体负责管委会直管道路设施移交接管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指导镇管道路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根据管委会要求承担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以及建设期内安全、质量、进度管理责任,履行竣工设施移交义务。
管委会发改处、财政处、规资处、生态处,临港公安处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工作原则)
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建交中心移交。
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道路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第七条(接管单位)
建交中心应当及时接管道路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组织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对道路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三章 建管衔接
第八条(项目审批)
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邀请建交中心参加。对建交中心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养护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建交中心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建交中心可以拒绝接管。
第十条(养护告知)
建交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道路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单位参与的事项。
建交中心不能及时确定养护单位的,由建交中心代替养护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养护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交中心参加下列活动:
(一)道路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建交中心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建交中心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影响养护管理的问题,应当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道路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建交中心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移交接管
第十三条(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建交中心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
第十四条(核查工作)
建交中心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移交接管)
道路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建交中心应当报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建交中心核查后认为道路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协议内容)
移交接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名称;
(二)相关移交材料明细;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管理转移)
建交中心自移交接管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承担道路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维护经费)
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列入管委会当年预算资金安排,并根据实际发生量予以核拨。
道路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建交中心应当及时组织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管委会,由建设交通处会同发改处、财政处审核,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管委会财政处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建设单位和建交中心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交中心报管委会决定。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建交中心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规定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