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88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抄送:市交通委、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交通运输工作,促进地区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综合交通运输目标,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道路与内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以及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码头)经营、机动车、船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等领域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是本区域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相关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机构职责)
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布局,构建综合交通体系;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内河航道和运输、水上加油设施等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联系协调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拟订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开展交通运行保障研究,分析评估交通需求和运行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路网优化和交通组织改善方案,提升通行保障能力;优化非机动车、人行等慢行交通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三)负责地方海事工作;负责对交通运政、路政、港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交通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并协调实施。
(五)负责交通运输条线其他各类工作。
第三章 政策和规划
第五条(管理政策)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运输自由”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和执行本区域交通运输相关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法律和政策。建立并完善本区域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等。
第六条(专项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地区实际,滚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骨干路网、内河航运、公共交通、静态交通、货运交通、慢行步道等各类专项规划。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体系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充分考虑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趋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七条(工作计划)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与城市近期发展重点,编制并发布区域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等,并积极组织推进实施。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部门对本区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管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健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加强对所属车辆、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抓好行业安全监管,加强从业人员资质、车辆、船舶等设施设备检查,杜绝毒驾、酒驾以及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确保企业消防和相关应急设施安全有效;建立并执行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品运输全链条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和公示有关处罚情况,按要求上报事故信息等。
第十条(应急预案与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包括,制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共交通应急预案、非重大活动大客流应急预案等;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预案演练,积极稳妥应对水路与陆路重大灾害应急等突发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组织,保障重大项目施工期间、重大活动等期间交通运行水平。
第五章 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客运和客运站管理)
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交优先)
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深化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本区域构建以轨道交通、中运量、常规公交共同形成的多模式、多层次公共交通系统,持续优化地方公交管理体制、财政支持机制、线网调整机制等,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多式联运)
主管部门鼓励推动海铁、公铁、公水、空陆等多式联运发展。新片区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为载体,推动海运、空运、铁路和道路运输信息共享,支持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行比例。
第十五条(集约化)
主管部门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船舶适箱货物“散改集”,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七章 停车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停车设施)
新片区新改建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配建指标配建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强化相关管理,鼓励建设集约化的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设施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停车共享)
推进道路停车泊位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十八条(运输服务)
强化汽车维修、营运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汽车牵引等运输服务配套行业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市场准入、价格制度、监管机制等要求。鼓励行业有关环保、节能和网络化、信息化先进技术应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八章 设施养护与运行
第十九条(养护机制)
交通设施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针对新片区各类不同交通设施特点,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主体定期开展检查、专项巡查与抽查工作;完善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相关设施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养护安排)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严重损坏或中断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体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方式。
第二十一条(运行监测与引导)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重要路段、航道、客货运枢纽与场站、保税区等重点区域交通运行客货运监测,及时发现运行问题,积极组织交通疏导和管控;掌握交通运行特征,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创新应用
第二十二条(管理创新)
积极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建设智能交通管理平台,提升交通运输监管水平;深化公铁水空各种交通方式及其运输管理制度创新,争取运输自由方面取得创新突破。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应用)
鼓励和支持行业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大数据、磁悬浮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行业智慧交通和绿色交通建设水平。
第二十四条(智能驾驶)
支持智能驾驶测试示范区建设。支持智能驾驶集卡、公交、出租等技术示范应用,推动交通运输新技术不断创新和发展,提升新片区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
扩大新能源在区域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深化拓展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等新能源交通工具使用,推进氢能源中运量公交发展,完善新能源基础设施布局,持续开展其他新能源技术探索。
第十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发展的财政保障,落实资金渠道,创新完善投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交通运输相关设施领域。
第二十七条(政策保障)
实行更加便利的运输监管制度,鼓励和支持沿海捎带、国际中转集拼,洋山港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相关业务开展。
第二十八条(人才保障)
加大交通领域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力度,完善管理人才的建设机制,加强交通系统科技队伍的培养。通过教育、培训、竞赛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提高交通从业人员业务素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政策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对新片区交通运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新片区交通运输管理发展的,支持其在新片区适用。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