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92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若干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若干政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抄送:上海市科委。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若干政策
为加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集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二、支持内容
1、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众创空间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6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30万元的补贴。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8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40万元的补贴。
3、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60万元的补贴。
建设经费资助和运营绩效考核补贴标准
序号 | 载体类型 | 建设经费资助标准 | 运营绩效考核 补贴标准 |
国家级 | 上海市级 | 临港新片区级 | A等 (优秀) | B等 (优良) |
1 | 众创空间 | 50万元 | 30万元 | 10万元 | 投入50%、最高60万元 | 投入30%、最高30万元 |
2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100万元 | 60万元 | 30万元 | 投入50%、最高80万元 | 投入30%、最高40万元 |
3 | 科技企业加速器 | 150万元 | 80万元 | 50万元 | 投入50%、最高100万元 | 投入30%、最高60万元 |
说明 | 以建设经费资助,原则上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不重复享受;但具备搭建一体化的企业科技孵化链条、或能够做出特殊贡献、或孵化绩效卓越的机构,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事一议”后叠加享受上述建设经费支持。 | 以上绩效考核补贴,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享受同一类补贴最多5年;以上绩效考核年度补贴与市级、国家级同类补贴为差额补助、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支持。 |
4、支持建设科技服务共性平台。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并为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入孵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服务费用20%的补贴,同一平台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对入孵企业减免房租。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入孵企业,每年最高可按实际减免额的100%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予以资金补贴(以同一区域的房租市场价格为依据),每家入孵企业补贴计算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获得国家、市级或临港新片区同类型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6、鼓励孵化毕业优质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的企业,取得以下相关资格、奖励的,给予企业所在孵化载体以下奖励:
(1)帮助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2)帮助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级及以上),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绩效特别突出的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7、支持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
(1)对行业领军企业和龙头创投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内建设属于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建设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可追加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非上海市级科技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入,对接受管理和品牌输入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补助输入方20万元,每年补助同一输入方的总额不超过100万。管理和品牌输入方事前须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核准。
8、支持为企业提供上市、并购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注册且财税贡献均在临港新片区的入孵或毕业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上市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50万元奖励;
(2)在孵企业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视贡献度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9、支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被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且非控股母公司的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享受政策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的年度起应在临港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临港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临港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