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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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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率先开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发表时间:2023-09-04点击次数:

一、基本情况

在上海银保监局支持下,临港新片区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此次试点聚焦集成电路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大金融租赁项目公司具有风险隔离和成本较低的优势,依托“临港新片区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基地”以个案方式开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突破对金融租赁项目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租赁物范围扩大至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进一步体现临港新片区的制度创新优势和产业政策吸引力,不断为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创新提供“临港样本”。

二、主要做法

《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目前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迅猛,企业设备购置和更新需求强烈,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希望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按当前规定集成电路设备不在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内。为更好满足包括上海临港在内的长三角区域以及长江经济带集成电路企业的设备融资需求,依托临港“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基地”,在临港新片区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此次试点聚焦集成电路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大金融租赁项目公司具有风险隔离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试点不修改现有监管规定,依托“临港新片区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基地”以个案方式开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突破对金融租赁项目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租赁物范围扩大至集成电路产业设备。按照既定标准选取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试点,加强对试验情况的动态跟踪和管理,确保试点平稳运行并多出实效。从监管评价、专业服务能力、制度建设、项目储备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可以申报开展试点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要求。从项目公司注册地址、租赁物范围、风险管理要求、租赁物管理要求等方面,对试点业务进行规范。

三、实施效果

此举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设备融资多元化的需求。在供给侧,试点可以激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主动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设立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集成电路设备与金融租赁公司及承租人的其他设备隔离,避免在发生敏感事件时系列风险(比如诉讼风险、制裁风险、声誉风险等)传递到其他资产和业务运营。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实现设备资产流转,从而释放出更多资本开展新的设备融资业务。在需求侧,试点可以降低集成电路企业的融资成本。集成电路是支撑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产业,也是上海“3+6”产业体系建设中主要先导性产业。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不安全性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国内集成电路产业正在加速投资,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芯片供应的进口替代。相较一般银行信贷,金融租赁公司具有融资与融物功能兼具的比较优势,试点设立金融租赁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为我国芯片产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为集成电路企业的设备融资提供有益补充。

四、经验启示

此举进一步深化了临港新片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了其金融改革创新引领作用和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上海和长三角区域是集成电路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领域里均有代表性企业。因此,临港新片区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为长三角区域和长江经济带以及全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金融创新支持科技发展都做出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