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
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制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是管委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管委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并做到合法、公正、公平、便民。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统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日常工作,以及信息查阅、咨询和依申请公开的接待、受理、登记、答复、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各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办公室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管委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 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内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办公室负责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发展改革处负责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发展改革处负责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负责公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管委会各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处负责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财政处负责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财政处负责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发展改革处负责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社会发展处负责公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应急管理处负责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生态和市容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统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登记、分发、协调、回复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办法》,办公室应当核定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公文类信息的,办公室应先行检索,再视情处理。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信息不属于公文类信息的,办公室将按照职责内容,书面征询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甄别、判断,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供答复内容或有关信息;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