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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1点击次数:

上海为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总部企业,决定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贸易型总部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申报认定办法

(一)申报贸易型总部的企业请在9月23日17:00之前向投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金融贸易处初审。

1.2023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四、联系方式

地址:申港大道200号综合楼812室

联系人:钱君  张荣

电话:58285050-8078      68282431

 

附件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金融贸易处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