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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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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申请资质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6-27点击次数:

      法律服务券是指使用临港新片区专项资金,支持临港新片区中小微企业、初创型团队等企业向法律服务机构购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预防性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投融资、数据、劳动人事等专项法律服务,并凭申领的法律服务券按一定比例(合同金额最高50%比例,总计不超过30000元)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申请补贴,遵循“自主申报、先用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申请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申报条件

(一)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1.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实际服务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涉外法治创新协同发展;

2.依法设立的从事调解、仲裁、诉讼、公证、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查明、中立评估、法律科技等业务;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

(二)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前沿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前沿产业”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4-2028中相关定义;“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实际办公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尚未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二、申报材料

(一)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1.设立证照(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

2.信用报告;

3.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见附件2);

4.服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自律规定、内部财务制度、业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

5.收费标准(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

6.承诺书(见附件1);

(二)企业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初创团队需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营业执照);

2.信用报告(初创团队提供团队主要成员信用报告);

3.承诺书(见附件1);

4.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材料(见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本单位盖章版PDF上传,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法律服务机构申请: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11日。

2.企业申请: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二)申报途径:

1.全流程线上提交。

2.线上申请流程:打开“一网通办”网址--切换“部门、区、管委会”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线上服务--办事汇“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法人登录--政策大厅--搜索“法律服务券管理办法”--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申请。上传文件格式为PDF。

(三)审核和公示:

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完成申报后,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管委会审核确定后公示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名单。法律服务券申领使用、审核兑付后续将另行通知。

若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临港新片区党工委、管委会申诉反映。

(四)政策咨询:

联系人:林老师,68282504。

 

附件1:

 

诚信承诺书(法律服务机构)

 

我单位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券政策执行过程中诚信服务。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诚信承诺书(企业)

 

我单位(团队)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附件2

申请单位及服务团队简介模板

 

一、总体发展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人数、服务内容、全国布局、国外合作等)

二、业绩概述(过往服务临港新片区企业业绩)

三、荣誉概述

四、服务团队成员简介

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姓名、出生年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所内职务、社会职务、专业职称、职业资格、专业领域、执业年限、相关服务经历等。

 

 

 


附件3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郑重声明如下:

本企业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企业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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