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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6-01-27点击次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件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有效落地,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所称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第三条(实施范围)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约431平方公里)内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工作。

第四条(事项范围)

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个事项: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资源论证、净空电磁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各区域可在上述事项中选择部分或所有事项,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职责及任务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负责落实区域评估具体工作,召开区域评估工作小组会议,落实区域评估开展计划的汇编发布和督促跟踪,协调区域评估成果的公示和宣传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规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详细规划编制与区域评估的衔接工作,提供区域评估相关规划资料,落实区域评估的成果数字化工作;负责落实“用地清单制”,将评估成果纳入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块区域评估工作计划及成果。

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交部门”)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开展区域评估基本要求及评估内容,负责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认定,指导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若涉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区域评估成果的,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工作。

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生态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区域建设项目准入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审批(生态部门作为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的情况除外),指导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若涉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区域评估成果的,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负责协调地震部门和应急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大数据中心配合落实区域评估相关公共数据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区域评估实施主体)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上报区域评估成果,开展评估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可根据区域评估事项的实际情况,在单个评估事项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管委会指定部门。临港新片区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确有需要的评估事项,由区域评估工作小组提出建议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明确区域评估实施主体。

园区管理主体配合区域评估实施主体,落实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征询区域评估事项建议)

由审批审查中心会同规资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酌情召开小组会议,经会议研究后,书面征询区域评估各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依职责根据相关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及实际发展情况,提出该区域是否适合开展该项区域评估的建议。

第八条(确定区域评估事项)

由审批审查中心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域评估事项建议,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范围和事项,明确区域评估的实施主体,形成管委会书面通知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依法选择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各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技术指引性文件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规资部门应在区域评估实施主体提出规划资料需求清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和必要的基础条件,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资料提供的配合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区域评估过程指导。

第十条(开展评估成果审批)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完成区域评估报告后,应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应程序,报具有审查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特定评审机构评审、审查(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和应用。

第十一条(成果公开)

区域评估成果完成审批后,由审批审查中心汇总,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或“一网通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区向社会主动公开报告简本或基本信息,探索建立区域评估数字化地图,支持区域评估定位查询。

规资部门负责将区域评估相关情况纳入相关内部规划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评估各事项的覆盖范围、事项、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二条(用地清单制)

规资部门将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纳入用地清单,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减少拿地后的评估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进入该区域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比评估结论与项目情况,在土地出让征询或规土意见书征询环节明确该项目是否适用区域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设要求。

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采用该结论,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或简化办理程序,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进入该区域但部分符合区域评估成果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不适用部分的补充完善要求,后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完善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简化办理程序,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于进入该区域但不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单个项目评估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域评估实施主体需及时跟进区域评估使用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区域评估成果维护)

评估成果到期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应对成果延期续编工作进行研判,并提出后续开展建议,需重新开展的,由区域评估实施主体重新组织评估。审批审查中心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管委会书面通知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实施主体负责就更新后的区域评估成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按临港新片区公共数据管理要求完成数据归集。

第五章  监管及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评估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

审批审查中心会同规资部门牵头成立区域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召开区域评估推进会,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区域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加强经验积累和政策评估)

审批审查中心做好区域评估整体推进和优化工作,积极总结区域评估制定和单体项目使用经验,宣传推广优秀典型案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政策评估和政策优化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落实经费保障)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数据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管委会财政部门提供财力资金保障,或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编制经费。

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内的区域评估成果审批、评审、维护以及政策评估等工作,相关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九条(强化对企精准服务)

企服中心应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前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和应用指导服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典型做法。

第二十条(其他)

本管理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上海市以及临港新片区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临港新片区区域评估事项信息表



附件

临港新片区区域评估事项信息表



(本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更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22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