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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公示的告知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的告知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公示的告知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本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lg_hbb@126.com,传真:021-68286581。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生态和市容管理处收(邮编:201306)。
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 (建设项目)的意见。
信息公开后,我处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以采纳或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自审批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期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lg_hbb@126.com,传真:021-68286581;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生态和市容管理处收(邮编: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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