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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6-05点击次数:
上海昳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由王龙提出申请,本局受理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撤销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昳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罗浩,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罗浩,监事为王龙。
王龙提出,其本人并不知晓你公司,从未签署你公司登记的文件,从未参与你公司登记及经营活动,不认识其他高管。据王龙反映,其本人于2018年5月因身份证损坏失效补办,对此,王龙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补办证明。
经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罗浩身份证住所地公安部门进行协查,其回函表示罗浩曾于2019年5月因身份证丢失补领过身份证。
你公司系通过工商一窗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设立登记,经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进行全程电子化文件签署并开设企业的行为。
经现场检查你公司的住所,未查见你公司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经询问你公司设立登记代理机构,其表示你公司登记时并未见到股东及监事本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没有查询到你公司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由王龙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的设立登记资料、现场笔录、相关部门的协助调查函及其回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此,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并冒用他人身份证,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21年10月29日核准的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祝青、匡玉婧 联系电话:68286608-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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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